很多老板在经营过程中都会面临在外面聘请个人劳务支付劳务报酬的情况,那么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该如何合理纳税并进行成本扣除呢?
今天就让我给大家详细讲解下,也欢迎喜欢我文章的亲们转发。
首先说个人提供劳务开票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 第28号》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
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
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
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第二,我们讲开票及纳税。
(1)当劳务报酬所得不超过500元时(≤500元),属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其支出以往来收付款凭据(不需要开具发票)作为记账凭证进行
税前扣除。
(2)当劳务报酬所得超过500元时(>500元),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记账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交税税种: a.增值税 1%*收入
b.城建税及附加税 增值税金额的12%除以2=增值税金额的6%
c.预缴个人所得税 500元<收入≤4000元时 (收入-800)*20%
收入>4000元时 计算公式:收入*80%*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
(此处我们用计税收入代替收入*80%)
计税收入(收入*80%) | 对应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小于等于2万元(≤20000元) | 20% | 0 |
大于两万但小于等于5万元(20000元<Y≤50000元) | 30% | 2000 |
大于5万元(>50000元) | 40% | 7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