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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实施后混合销售计税规则到底怎么变了?

发布时间: 2026-02-26  点击次数:86次

问题详情:这样一个界定,对于未来如何判断主要业务,并且按照何种税 率纳税,起到什么样的方向指引。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 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混合销售计税规则主要有以下变化:

1、取消“混合销售”概念 增值税法第十三条不再使用“混合销售”这一表述,而是提出“一项应税 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

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 率”。这意味着不再限于“货物+服务”的组合,也可能是“服务+服务”等其 他组合形式,

比如建筑公司承建农村别墅楼的设计(设计服务 6%)与建设(建 筑施工服务 9%)。

2、判定标准从“纳税人主业”变为“交易主要业务” 现行规则中,混合销售是按照纳税人的主业来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存在营业执照派、

上年收入占比派等多种判定方式,导致税企争议频发。而新规强 调按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单纯从应税交易本身进行判断,不再看纳

税人的主业是什么,使征税更符合业务的交易实质,避免了通过操纵主业来适 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情况。

3、明确主要业务的判定依据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条规定,一项应税交易涉及多 个税率业务按主要业务计税需满足

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 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 主要

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例如,家电销售企业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即使安装费8 占比超过货物销售额,仍应按货物销售适用 13%税率,

因为销售家电是核心交易目的,安装服务是附属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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